简述英国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
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首先,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上下两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对国会和内阁的牵制。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但是,在理论上,上院仍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且dafa官同时又是内阁大臣,有权任命各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