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现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变化。
1969年的《离婚改革法》、1973年的《婚姻原因法》和1984年的《家庭诉讼法》等法令则将离婚理由进一步简化为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从而彻底抛弃了以往的“过错”离婚原则,代之以“无过错”离婚原则。1935年及其后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已婚妇女财产的法律进一步规定,废除“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已婚妇女不仅有占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能力,还具有订立契约、偿还债务和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能力。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子女地位逐渐提高,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也逐渐受到保护。
简述现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变化。
1969年的《离婚改革法》、1973年的《婚姻原因法》和1984年的《家庭诉讼法》等法令则将离婚理由进一步简化为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从而彻底抛弃了以往的“过错”离婚原则,代之以“无过错”离婚原则。1935年及其后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已婚妇女财产的法律进一步规定,废除“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已婚妇女不仅有占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能力,还具有订立契约、偿还债务和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能力。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子女地位逐渐提高,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也逐渐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