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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