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英国法上犯罪的分类与审判方式的关系。
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以后,将犯罪划分为可起诉罪、可速决罪和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所谓“可起诉罪”,是指那些较为严重的、通过公诉程序加以审判的犯罪。公诉程序在皇家刑事法院进行,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理案件。所有普通法上的犯罪都是可起诉罪;制定法上也有可起诉罪,如果创设这些罪名的制定法规定要经过公诉程序对其适用刑罚的话。所谓“可速决罪”,是指那些较轻微的、通过简易程序加以审判的犯罪。简易程序在治安法院进行,由治安法官单独审理案件。所有可速决罪都是制定法上的犯罪,罪名都由制定法创设。“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指的是那些既可用公诉程序又可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犯罪。这类犯罪由1980年《地方法院法》明白列举,或由创设这些罪名的制定法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