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制定法和普通法及衡平法这两种判例法在形式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而且其来源和创造者也截然不同.但它们之间的联系又十分密切,对英国法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各有千秋.从数量上看,大量的法律规则都包含在无以计数的判例之中,制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确实不如判例法。但从效力上看,制定法又高于到例法,因为制定法可以推翻,修改或补充判例法,并且可以对某 领城的判例法进行整理和编纂,从而将其吸纳为制定法.从社会改革和法律改革的角度看,制定法所起的作用更大一些,因为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则使其很难快速改变以满足社会变革的需求.然而,制定法又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不仅许多制定法的内容需要由判例法加以补充完整,而且其解释也必须借助于相应判决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