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英美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是通过法官的判决逐渐形成的,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英美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一盎格鲁一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具有拘束力,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由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将各法律部门截然划分为公法或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