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美法系形成过程中殖民国对英国法接受的途径和后果。
(1)殖民地社会尚未开化,在英国殖民者到来之前还没有国家和法律,这些地区对英国法的接受相对来说较为顺利,也比较全面,只在某种程度上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作了适当修改。(2)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但已经存在粗浅的法律制度。英国殖民者对这些地区一般采取间接管理的方法,既强行推行英国法,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原有习惯法和宗教法的适用。(3)殖民地原有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已经存在较为发达的法律制度。尊重原有法律传统,通过逐渐引入英国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原有法律传统进行改造等方式,建立一种既与英国法相兼容、又保留原有法律传统的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