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中世纪的刑法。
早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就存在以血亲复仇或赎罪金的方式来惩罚犯罪者的制度。1O66年诺曼征服以后,在保留习惯法的基础上,对刑法作了适当改革,减轻了刑法的严酷性,限制了血亲复仇。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赋予巡回法官以审判所有重大罪行的权力,从而初步统一了刑法规范。13世纪时形成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并通过普通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些普通法上的罪名,如叛逆罪、谋杀罪、抢劫罪、强jian 罪等。中世纪后期,国会也曾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颁布过一些刑事法令。
简述英国中世纪的刑法。
早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就存在以血亲复仇或赎罪金的方式来惩罚犯罪者的制度。1O66年诺曼征服以后,在保留习惯法的基础上,对刑法作了适当改革,减轻了刑法的严酷性,限制了血亲复仇。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赋予巡回法官以审判所有重大罪行的权力,从而初步统一了刑法规范。13世纪时形成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并通过普通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些普通法上的罪名,如叛逆罪、谋杀罪、抢劫罪、强jian 罪等。中世纪后期,国会也曾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颁布过一些刑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