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美国社会立法的基本内容。
(1)劳工关系法。①关于工人劳动福利方面的立法。美国在19世纪前半期,联邦没有统一的劳动立法。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平劳动标准法》对工人的工资与工时标准作出专门规定。二战以后,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经济周期的变动和工人运动的起伏,国会对原有的联邦劳动立法作了多次修改,并通过许多新的法律。②有关劳资关系的立法。20世纪30年代,随着经济危机的日益严重,工人运动高涨。1932年,国会通过《诺里斯一拉瓜迪亚法》,这是美国联邦立法史上第一个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1935年国会通过《国家劳工关系法》,又称《华格纳法》。1947年国会通过《美国劳资关系法》,通称《塔夫脱一哈特莱法》,这是一项以限制和镇压工人罢工为主要内容的反劳工法律。(2)社会福利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制定了一些有关社会福利的立法。社会福利法的适用委托给联邦和各州的专门的行政机构,诉讼由普通法院受理。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联邦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于1957年增加了“残疾人福利计划”(此前于1939年增加了“遗嘱抚恤计划”),1966年增加了65岁以上老人“医疗保险”,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社会福利的适用范围,成为美国实行“福利国家”政策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