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变化。
现代法国民法发展的突出特征是,传统的民法原则及重要制度发生了变化,其主要表现是:(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扩大。法人日益成为最主要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最基本的形式是私人股份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推行国有化政策,出现了国家所有制法人和公私混合法人的形式,合伙也被纳入法人的范畴。民事客体由物质财富扩展至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成果。(2)所有权的变革。变革的主要表现是:其一,所有权的含义有所扩展,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其二,在所有权制度方面,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由注重个人行使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转变为更加注重国家、社会干预私人经济生活;其三,动产所有权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变化;其四,私人所有权在宪法和国际法上的地位有所增强。(3)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预。主要表现是:其一,出现了“强制契约”、“定式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其二,确定契约的效力以当事人的外部意思表示为准,而不强调传统的当事人的内心意志。其三,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的兴起,传统的契约概念、订立过程、契约制度的构成及适用范围都发生了变化。其四,契约解释原则由传统的以探寻当事人真实意志为唯一目的向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转变。(4)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采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产业革命后,法院在受理工伤事故时,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适用严格责任原则。1898年4月9日《工人赔偿条例》及1906年、1909年对该条例的补充,均确认了严格责任原则。(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发生变化。其主要表现是:①在婚姻关系上,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获得了完全的权利,实现了男女平等。②离婚从传统的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渡。③取消了父权和家长权,实现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