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1)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 ①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但摒弃了《法国民法》在所有权上使用的“神圣”不可侵犯和“绝对”、“无限”等字眼,对所有权的行使增加了某些限制性规定。 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但与《法国民法典》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内心本意不同,《德国民法典》只承认当事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这一变化适应了发达资本主义经济利牛下,迅速完成商品流转及设立或变更法律关系的要求。 ③在民事责任方面,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但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 (2)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了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①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②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如夫妻间的民事权利仍不平等;父对子女有惩罚的权利;等等。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但语言晦涩难懂,并且过多地使用了一些抽象和富有弹性的概念,即“一般性条款”,使司法机关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护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