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德国1877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共10编,108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民事诉讼始于当事人的起诉,原告起诉后不得擅自改变或撤回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官负责调查搜集有关事实材料,掌握诉讼程序。当事人要为自己的权利主张提供证据,证据的取舍、证据力的大小由法院决定。审理时,法官一般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作判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可以进行辩论。当事人不服初审判决的,可以上诉、请求再审或抗告。
简述德国1877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共10编,108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民事诉讼始于当事人的起诉,原告起诉后不得擅自改变或撤回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官负责调查搜集有关事实材料,掌握诉讼程序。当事人要为自己的权利主张提供证据,证据的取舍、证据力的大小由法院决定。审理时,法官一般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作判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可以进行辩论。当事人不服初审判决的,可以上诉、请求再审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