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差异。
由于德国法和法国法在法律产生、发展中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以及民族个性、文化传统等差异,德国法与法国法相比较,也存在巨大差别:(1)德国法比法国法更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的因素。虽然法国法与德国法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德国法在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同时,又较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的因素,这与法、德两国的政治和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相对说来,法国大革命是一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它以人民主权、三权分立、自由平等原则在法律上的最终确立为目标,因此,在它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封建法制的残余影响较小。(2)德国法更注重法典的逻辑性、科学性。德国的法典更注重概念的准确性、条文的逻辑性和结构体系的严密性,有时甚至令人感到深奥晦涩。而法国的法典则讲究实用易懂,言简意赅,并不刻意追求概念的准确性和条文的逻辑性。(3)德国法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法国法诞生在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法国革命对自由、民主、法治的刻意追求,使法国法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色彩,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自由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与此形成对比妁是,由于德国统一时资本主义经济已经开始向垄断阶段过渡,其法律制度必然要在肯定财产权无限私有、契约自由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予以更多关注。尤其是20世纪以后,在社会化思潮的影响下,德国从宪法到民商法,无一不体现出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并在世界范围内最早形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直接产物——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