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日本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与主要内容。
明治维新之初,日本就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着手开始翻译《法国民法典》。随后日本又聘请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主持起草民法典,民法典制定后提请元老院讨论通过,并于1891年公布,预定1894年起施行,这就是所谓日本法制史上的“旧民法”。1894年,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民法典调查会成立,参照《德国民法典》,同时结合日本国情,重新起草民法典。同年起草完成并公布了前3编,即总则、物权、债权,1898年才公布后两编,即亲属和继承,并同时公布《民法典施行法》,确定全部5编于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这部民法典就是“明治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