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论述40)试述日本近代法律系的确立。
明治政府于1868年4月先后颁布“五条誓文”及“维新政体书”,为初期社会经济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基本原则。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及法规,进行了更为广泛的社会改革,消除封建制度的影响,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道路,实现日本社会的近代化。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进入法制西化的历史时期。法制西化是明治政府的既定方针之一,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明治政府着手组织起草法律,在西方学家的指导下,短期内制定了一系列的西方式法典。日本近代法典编纂最初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明治政府特地聘请法国巴黎大学教授保阿索纳特担任日本政府的顾问,直接指导法典编纂,先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但是由于这些法典过于法国化,并不符合当时仍有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而遭到日本舆论和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不久就酝酿修改或宣布延期实施。1889年,以《明治宪法》的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后,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终于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