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
(1)司法行政制度。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是联邦司法部。联邦司法部的基本职能是:①协调国家立法,对各种已经联邦杜马一读通过的立法草案进行专业评价,提出专业意见。②负责刑罚执行。但是,有关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由法院作出裁定。③负责民事裁判的执行。④承担国家登记工作。⑤主管司法鉴定工作。设有各个层次的司法鉴定中心,为社会提供服务。⑥对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2)法院组织制度。①联邦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通过宪法诉讼活动对宪法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一个司法审判机关。②联邦普通法院。联邦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是拥有一般司法权的裁决机关,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法院、治安法官以及军事法院组成。③联邦仲裁法院。联邦仲裁法院由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各联邦主体中共和国的最高仲裁法院、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仲裁法院组成。(3)检察制度。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制度仍坚持苏联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统一原则。俄罗斯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最高检察院、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市)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组成。(4)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自苏联解体至今,俄罗斯联邦对其原来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和《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多次修改并予以沿用,同时加紧制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和新的刑事诉讼法。这一时期也颁布了一些有关的单行法律,这些法律依据新宪法确立了法治国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人道主义等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