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欧共体条约,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有4类:(1)违反条约之诉。即委员会或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违反欧洲联盟法的行为或活动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判决确认该成员国是否有违反条约之举。(2)宣告无效之诉。对于由成员国针对欧洲议会或理事会或者由共同体的一个机构针对另一机构提起的诉讼,欧洲法院拥有排他的管辖权。(3)不作为之诉。即法院受理有关当事人对欧洲联盟机构的不作为提起的诉讼。(4)先予裁决程序,系指当成员国法院处理欧洲联盟基础条约规定的特定的案件时,请求欧洲法院对相关欧洲联盟法律作出解释或对相关派生性法律的有效性进行审核,而后再根据欧洲法院的先行判决作出该案件判决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