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欧洲联盟竞争法主要内容。
(1)禁止企业间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规定,一切由企业间协议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只要其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妨碍公平竞争,都在禁止之列。(2)禁止企业滥用支配性地位。从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6条规定内容看,在欧洲联盟共同市场内的支配地位是这一禁止性规定的前提。然而,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内涵,条约没有作具体解释,但从欧洲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窥见一斑。(3)禁止有损竞争的国家援助。《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92条规定:“由国家提供或通过国家资源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援助,以优待某些企业或某种生产来破坏竞争,或威胁破坏竞争而损害成员国之间贸易者,都与共同市场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