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证法律文书的概念和写作要求。
答:(1)概念:从广义上讲,公证法律文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表格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证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各类公证书,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出具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书。
(2)写作要求:①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公证事项。文书名称应当居中写明“公证书”。文书编号在公证书正文的右上方,由年度编号、公证处及公证类别和公证书序号编码组成。序号编码应当以年度内为单位编排,同一公证处在同一年度办理的同类公证的序号编码应当连续,不得有断号和重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公证申请人、关系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在叙写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后,单独列一行,写明公证证明对象的名称。
②正文。主要应当写明公证书的证词。
③尾部。公证书的尾部包括公证机构全称、承办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出证日期、公证机构红色公证钢印,钢印应该加盖在公证书左下方。另外,部分涉外和涉港澳台证书,还需要粘贴公证申请人的照片,照片应贴在证词左下方的空白处,公证机构的钢印则应加盖在照片的骑缝处。P279,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