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1一4日。在实践中,常遇到的“特殊情况”有哪几种?
常遇到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不具备上述特殊情况,或者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不能随意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的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