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周岁婴儿的妇女;(4)应当逮捕,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拘留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拘留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7)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8)逮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第3、4项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