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高级人民法院在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时,对裁定维持原判有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裁定书效力的说明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还应续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2)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还应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续写:“由本院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裁定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续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