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如何列写当事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不同情况列写:该上诉若是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则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若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则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立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若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承担均有意见的,则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