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
墨家认为古代的圣王都是实行“兼相爱,交相利”的。到了近世,情况大不相同,人们互相残害,天下大乱。墨家认为,欲求天下之理,必先明其乱源,“皆起不相爱”,而根于“自爱”。墨家提出以“兼相爱,交相利”代替“自爱”,强调人的平等性和平等关系。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富强,长治久安。这种理论对于冲破宗法制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墨家以人民之利为惟一的价值标准,“兼相爱”必须表现为“交相利”,“爱人”就是“利人”。义和利是互相结合的。墨家特别强调公利、众利、百姓之利、国家之利,仁人志士应以天下之利为分内之事,为天下兴利除害。由此,在法律上墨家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衡量国家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进而提出立法主张,必须做到“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