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1)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2)张之洞认为《大清新刑律草案》“内乱罪无惟一死刑”、“无夫奸之无罪”,是蔑弃礼教,违背了“因伦制礼,因礼制刑”的原则。结果,在新刑律之后加《附则》五条。劳乃宣则认为有关伦常条款列入正文之后,乃本末倒罝. 并将自己主张写成说帖遍示京城。沈家本写《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帖后》等文逐一反驳,认为有的不必另列专条, 有的并不违反礼数,有的属子教育范畴。杨度则以《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的区别》一文予以支持(3)礼法两派的根本分歧,在于立法宗旨的不同,即采用旧的纲常名教还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其争论的实质,在于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4)这场论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而告终,但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理派的想法虽然没有完全的实施,但两干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终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