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墨家“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墨家的法律观特别强调“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在墨家看来,天之“所欲”是人们的“相爱相利”,天之“所不欲”是人们的“相恶相贼”。天既有爱恶,说明天是有意志的,墨家称之为“天志”。墨家并把其“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他们要求以它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和衡量人们行为的最高标准。墨家认为“以天为法”的理由是:其一,“天志”爱人利人,“天”是为了百姓而造就世界万物的。其二,“天”兼有万物,公正无私,一视同仁,人们不分贵贱等级,都受“天”的保护。其三,“天”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连天子也要服从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