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封建纲常法律化在《唐律疏议》中的反映。
儒家所倡导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我国历史上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一个根本原则。(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在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中,皇帝是整个国家的最高权威,他的权力至高无上,他的意志就是法律,臣僚只是执行他的法令的工具。因此,“君为臣纲”被置于封建“三纲”的首位。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①谋反、谋大逆。谋反就是“谋危社稷”。根据谋反的不同情节唐律分为三种情况予以惩处:谋反未行,即同真反;谋反已行,而无后果;口头上有“欲反”表示,行动上无任何表现。所谓“谋大逆”,是指“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他们认为,死去的皇帝的陵庙神圣不可侵犯,因此把毁坏陵庙视为同谋反一样严重的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同样的刑罚。②危害皇帝安全。唐律对保卫皇帝人身安全有全面而具体的法律规定。臣下对于皇帝,如果稍有差错而可能危及皇帝安全者,就要受到法律制裁。③大不敬。唐律对于惩处“大不敬”的法律规定得相当完备。(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儒家一向提倡孝道,主张以孝治天下。他们认为,父亲对儿子有绝对统治权,儿子必须绝对服从父亲。他们把“父为子纲”视为“三纲”的基础,’实际上是利用族权来维护封建政权。儒家以孝为中心,把它贯穿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之间,全体臣民都必须遵行孝道。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纲”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法律确认夫权的统治地位,“男尊女卑”,妻子被认为是从属的,始终处于无权的地位。“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在封建社会里,“三纲”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束缚农民的几条极大的绳索。新中国成立后,斩断了这些绳索,中国人民也从“三纲”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了。然而,它的某些思想影响仍未绝迹,彻底清除包括“三纲”在内的封建专制主义的遗毒,仍然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