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情定罪”
“原情定罪”是明代思想家丘溶的主张。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他主张“因情以求法”,对情无宥者,“依律处断”;对“情可原者”,则应予以宽免;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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