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什么影响?
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一代理学家在完善封建正统思想的同时,还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1)自汉武帝至宋初的近一千三百年间,儒家思想并未取得牢固的独尊地位。朱熹集前人思想之大成而创立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以其思辨的、精致的理论,取代了精糙、浅陋的“天命”论,把儒家经典哲理化,使儒家思想具备了比其他诸家更加完善的体系,从而真正牢固地获得了独尊地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透过朱熹理学的棱镜,折射出哲理思辨的光环,显得更缜密、更系统,因而也更具有欺骗性。(2)在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理”是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主体,“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即“天理”,立法、司法当然必须以它为指导。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德、礼、政、刑等措施、方法,其目的无非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日“存天理,灭人欲”。这样,在“理”的理论外衣下面,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具备了更缜密、更系统和思辨的色彩,这样,便完成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的哲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