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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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法律思想。

(1)“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说。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说,是其哲学的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熹指出:“只是人之一心,合道理底是天理,徇情欲的是人欲”。天理和人欲是完全对立而不可并存的:“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他主张“革尽人欲,复尽天理”。人们正当的生存需要,如饥食渴饮之欲,是“合当如此”的“天理”,不是“人欲”。超过这个限度,要求“美味”,一味追求“饮食男女”,那就成了“人欲”。由此可见,朱熹并不排斥人们生存的合理的物质需要。什么是“天理”?朱熹重复前人的说法,把“三纲五常”作为理或天理的最主要内容。既然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律和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在朱熹看来,“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圣人千言万语,只是教人存天理,灭人欲”。(2)德、礼、政、刑关系论。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思想,对孔子提出的“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进行了系统的阐发。其一,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然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别也”。其二,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其三,就政和刑的关系来说,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其四,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由此可见,朱熹的德、礼、政、刑说,虽然是以儒家的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为基础,但对他作了更细致的分析和阐释,显得更缜密而完整了。(3)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在朱熹看来,为政严则令行禁止,能够禁奸止乱,制止犯罪;宽则纲纪废弛,奸豪得志,善良的人反而遭殃。朱熹主张执法从严,但不等于主张“滥刑”,有时他还强调“慎刑”。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等问题上。(4)恤民说。朱熹为了维护南宋王朝的统治,为了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主张“恤民”。他认为“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其“恤民”所涉及的方面较多。例如:①“以口数占田”。为了防止土地兼并,朱熹主张清丈土地,按人口数占田。②奖励农业生产。朱熹在《劝农文》中说:“惟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农,此自然文理也。③推行社仓制度。这是由国家的地方组织掌握一部分粮食,设立社仓,在青黄不接时贷放给农民,秋后归还,以免高利贷者乘机盘剥农民。朱熹生当乱世,其时法令废弛,纲纪荡然。所以他力主憋肃纲纪,以变风俗;法令简易,慎刑恤狱。同时,他也主张发展农业生产,采取恤民措施。毫无疑问,在这些挽救“法弊、时弊”的主张中,包含有不少合理因素。但从其以“理”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的本质来说,则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思想统治的需要,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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