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黄宗羲“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观。
黄宗羲认为,天下之乱生于“非法之法”中,为了拨乱求治,贵在有治法。他针对所谓治人之谬说提出了“治法”的主张。儒家的传统看法是“有治人,无治法”,认为“天下之治乱不在于法之存亡”,黄宗羲却认为必须先有正确的立法,然后人才能依照立法来行事;只要有了公平正直的法律为依据,人们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事,就能取得成效。反之,如果法律不合理,即使有“能治之人”,也得受其束缚,依照错法行事,受非法之法的干扰,其结果只能为错法服务,纳入错法的约束之下。所以说单有治人,没有治法是不行的,有了治法而后有治人,没有治法就没有治人,这是治理国家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