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黄宗羲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了“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表现在:(1)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2)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立法应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以“万民忧乐”为宗旨,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3)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力。为此,他提出了两个具体方案,一是恢复宰相制;二是实行地方分治。(4)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