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耶律楚材的封建法制取代落后习惯法的法律思想。
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的蒙古民族,正处在奴隶制形成阶段,当时调节人们行为规范的是世代相沿的习惯法。蒙古族由草原来到中原,面邻着生活方式的变更和土地、财产、赋役制度等一系列新课题,旧制度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想统一和治理全国,离开封建法制是无法实现的。耶律楚材是当时比较早地认识到这一形势并力图建立封建法制的政治家。他的主要措施有:(1)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蒙古族原来没有区别君主臣下的朝廷礼仪,遇事共同商议,这显然不适合中央集权的统治。太宗继位后,耶律楚材“定册立仪礼”,颁行了大札撒,即有关朝制的条令。这些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法令的制定与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等级特权制度的形成,为在政体上完成向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转化扫清了道路。随着朝仪的建立,耶律楚材还建议制定其他的法律制度,起草了《便宜一十八事》《陈时务十策》,实际上成了当时立法的指导原则。(2)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耶律楚材认为:“天下虽得之马上,不可以马上治”,他建议采用汉儒和金朝颜,逐渐形成任用文臣的常制。他不仅主张以儒臣治国,而且还十分重视对文官的培养和选拔。为了提高儒学地位,他提倡尊孔,主张考试取士,并着力整理和宣讲儒家经典。(3)统一司法,禁止滥杀。在耶律楚材看来,国家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是互为因果、密不可分的。当初蒙古族刚入主中原时,司法权由各军事首领掌握,他们“自专生杀”,手下人稍有忤触就被杀戮。而各州郡动辄兴兵相攻。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耶律楚材请求太宗下令慎行赦宥。同时他还建议皇帝打破“屠城”的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