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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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

张之洞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发挥他的先辈们的思想,把这些提法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使之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张之洞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体西用”。(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张之洞所谓的“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也就是曾国藩、李鸿章所说的“道”,这个“体”和“道”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张之洞对洋务派的“变器不变道”说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发展,主要是把“法制”划人可变之列,但他所说的“法”或“法制”并不包括封建的基本制度,不是说封建的基本制度、基本法制可以变,可以用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制来取代,那样就变成“西学为体”了。因此在强调“中学为体”的同时又提出西学为用,即“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中体西用”原则表现在法律主张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足”。(2)整顿中法,采用西法。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他提出了“除讼累”、“省文法”、“恤相验”、“省刑责”、“重众证”、“改罪锾”、“修监羁”等措施;他还建议清政府采用西法、聘请西方“名律师”,博采各国法律,为中国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3)“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张之洞认为“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是“里”即内容,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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