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一主张代表了中国早期大官僚买办阶层的利益,同时也迎合了帝国主义从经济上控制中国、瓜分中国的需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本质上与腐朽的清王朝是一致的,即维护封建制度的原则,维护纲常名教。但与腐朽的顽固派略有不同的是,洋务派对西方的东西不是一概地加以排斥,他们也主张学习西方,“师夷智”,“师夷力”,在不改变封建法律本质的前提下,可以效仿西方,对法律作一些体例、形式甚至某些条款的调整。学西方之“器”是当时形势下,洋务派采取的较顽固派更为狡猾的统治手法。一方面,中国近代以来,屡屡败于西方。洋务派将失败的原因归于西方的船炮坚利,以学西方之“器”来抵制西方先进学说的传入,维护落后的封建制度并为其战败辩护。另一方面,近代以来,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斗争迅速发展,洋务派欲借助洋人的力量来镇压人民起义,并以此加强自己的实力。因此“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本质上是与顽固派相_致的。也正因如此,洋务运动才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失败。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指导下,洋务派顽固坚持以封建礼教作为法律的原则。洋务运动的发起人曾国藩认为,“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洋务运动理论的集大成者张之洞也认为,“礼政之本原,人禽之大防”。“乖违”了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破坏了“天地经义,方古不覆”的纲常名教,并坚持反对新律的实施。为了维护礼教和以礼教为立法的宗旨,洋务派反对在修律时引进西方法律的先进理论,他们认为,“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等之权不可行也”。对于西方法律中的罪刑法定、司法独立、律师制、陪审制也一概加以否定。总之,凡与专制、礼教相冲的“西学”都在被排斥之列。在司法制度上,洋务派沿用传统的治民方法,“宽猛相济”,但却更加强调“猛”。曾国藩认为“严刑而致父安”,他对太平军的镇压令人发指。此外,对交不起赋税的农民,他亦用重刑威慑。张之洞在司法上主张不“因循拘泥”,因时而用“重典之刑”。洋务派在立法上主张维护礼教,排斥西学,在司法上又沿用传统的方法,并偏重刑事镇压,显示出了他们的落后性与反动性。在对待外来入侵,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洋务派内部也有区别。以曾国藩、李鸿章为首的一派,以儒学的“礼让为国”、“忠信笃敬”为幌子,一次又一次地出卖民族利益,割地赔款,丧权辱国。而以左宗棠、张之洞为首的一派,在民族生死存亡的关头,能够识大局,以民族利益为重,如反对租界扩占土地,限制列强在华的治外法权,甚至以武力抵抗侵略,维护国家主权。综上所述,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就整体而言是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但其中某些成员所提出的一些具体的变法条目和主张,则亦有可取之处,不能一概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