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洪秀全法律思想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斩邪留正”,“除妖安良”。根据上述思想,使得以“天法”取代“妖法”成为太平天国立法的指导原则。(2)“人无私财”,“逆者议罪”。洪秀全认为,社会苦乐不均的原因在于“一出于私”的制度,因而主张利用法律来建立一个“人无私财”的社会。实现“人无私财”主要通过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建立“圣库”,废除土地私有等方式。“逆者议罪”,是保障“人无私财”的法律手段。凡私藏财富的人,或将缴获财物攫为私有者,即为“逆者”。对这些人将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刑事制裁。一般都是处以斩刑。若典守自盗或盗卖,则处以“点天灯”之刑。“人无私有”、“逆者议罪”的目的是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它反映了洪秀全的平均主义思想。(3)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洪秀全受西方先进民主思想的影响,主张男女平等,认为“天下多男子,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群”。他主张以法律维护妇女的人格和尊严,解放妇女,保障男女平等。同时,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旧时歪例尽除”,“天下婚姻不论财”。男女自由结合,结婚时由政府发给“龙凤合辉”证书,以示婚姻的合法。(4)严刑峻法,重刑治国。太平天国始终处于严峻的形势下,为了纯洁内部,推进革命,洪秀全一直以严刑峻法治国治军。首先,洪秀全强调“天法”的公正,揭露了封建法制的罪恶,并名之为“妖法”,这在历代农民起义中是罕见的。通过对封建法制的揭露,洪秀全论证了起义及反封建的合理性与正义性。其次,洪秀全将传统的平均思想发展到顶峰,并付诸实施,他主张“天下为公”,反对地主阶级的剥削。再次,洪秀全法律思想中具有明显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因素,他主张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人的平等,维护民族的平等与男女的平等,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将妇女从吃人的封建礼教中解放出来。最后,洪秀全利用宗教,严厉地打击敌对势力,以”天诛”为依据,以法律为手段,严厉地镇压一切与革命政权为敌的人。总之,洪秀全利用宗教进行革命,并用法律改造封建恶习,维护平等,等等,都体现了其法律思想进步性的一面。但是,洪秀全并不是先进阶级的代表,他的法律思想中也掺杂着封建落后的东西。其主要表现在:其一,具有浓厚的迷信思想,将太平天国法律视为上帝的产物,为法律的变通制造了障碍。其二,空想的成分太多,如“人无私财”虽有其进步的一面,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它逐渐成为无法实现的空想。其三,重刑主义。重刑虽然在革命的一定时期内无法避免,它对打击敌对势力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洪秀全以法律附会教义,刑愈用愈酷,以至影响到内部的团结。其四,洪秀全并未能彻底摆脱皇权至上及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尤其定都天京后,他逐渐开始营造“家天下”,主张“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判尊卑”,影响了革命的发展。因此,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既有精华又有封建糟粕,这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及其自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