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洪仁玕改革刑律的主张。
洪仁玕提出的改革刑律的主张有下列几项内容:(1)“罪人不孥”。洪仁玕主张,不论犯罪的性质如何以及罪行的大小,只惩罚罪犯本人,不株连。他说:“罪人不孥,若讯实同情者及之,无则善视抚慰之,以开其自新之路。若连累及之,是迫之使反也。”(2)慎刑少杀。洪仁玕主张废除太平天国实行的点天灯、五马尸之类的酷刑,实行罪刑相应的原则,即使是严重触犯国法,“大罪宜死”,也应少杀,且在执行死刑方式上,只用绞刑一种。(3)善待轻犯。对于罪行不重的“轻犯”,洪仁玕主张“宜给以饮食号衣,使修街渠道路”,通过监督劳动,使之改过自新。(4)罪刑法定。洪仁矸认为,必须把宗教信条和刑法律令区别开来。拜上帝会的《十款天条》是“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属于思想教育的范畴;国家的法律是“治人身恶之既形者”,是为了惩罚人们的犯罪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不能以宗教代替国法,判罪必须依法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