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洪秀全的法律思想?
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及其在太平天国法制建设的实践中所提出的法律思想,其内容相当丰富且颇具特色。一方面,它具有农民阶级的平等、平均观念和比较鲜明的反封建、反侵略的思想,又夹杂着浓厚的皇权主义、宗教迷信的色彩;另一方面,又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和向西方学习的倾向。他的法律思想以及这一思想指导下建立的太平天国法律制度,是革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不仅在当时的革命斗争中起过重要作用,也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篇章。(1)“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的革命思想一直是太平天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他把当时社会划分为两个对立的营垒,一面是“正”和“良”,并视农民为“正”和“良”,另一面是“邪”和“妖”,并视清朝封建统治者为“邪”和“妖”。要求制定出代表农民阶级意志的“天法”去取代“妖法”;强调要以体现“至公”精神的“天法”为工具,“除妖安良”,“斩邪留正”。太平天国始终依据洪秀全这一指导思想进行立法活动,金田起义,发布简明军纪五条;永安建制,颁布《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定都天京后,制定《天朝田亩制度》和刑事法律,还发布了一些诏书、诰谕。所有这些,比较全面地改革了封建的法律制度,打碎了清朝反动法律的枷锁,贯彻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的精神。(2)“人无私财”,“逆者议罪”。洪秀全主张“人无私财”,“天下为公”,建立一个“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大同社会,为此他提出实行圣库制度,废除一切土地私有,计口授田。为了实现上述理想,他主张“逆者议罪”。凡缴获财物攫为私者,“一经查出,斩首示众”。这些表明洪秀全不仅有“人无私财”的公有思想,而且要用法律手段保证其思想的实现。(3)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洪秀全在“天下一家”思想的指导下,主张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可以参加考试,分田不论男女,制定保护妇女的政策法令,在婚姻上规定男女婚姻不论财,反对买卖婚姻,提倡男女自由结合。这在中国婚姻史上第一次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把妇女从吃人的封建礼教中解放出来。(4)严刑峻法,轻罪重刑。洪秀全把刑罚的矛头指向封建官僚、豪绅地主和一切反革命分子。洪秀全的法律思想既是太平天国革命的产物,又是西方宗教迷信和中国古已有之的“天命”神权观念以及历代起义农民平等、平均思想的结合,因而既具有强烈的反封建的革命性,又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洪秀全把一切行为都冠以天的名义,自称“天父”,颁布的纪律称“天条”,颁布的诏书称“天诏”,违反太平天国法律的行为称为“致干天法”,惩罚犯罪分子称为“奉天行法”。因而他的法律思想夹杂有严重的荒诞不经的迷信。他对“正”与“邪”的划分很不明确,据此而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有的混淆了敌我界限。由于以法律条文附和宗教教义,以至出现了许多有乖人情的严刑苛法,其结果必然限制太平天国法律作用的正确发挥。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具有其阶级的和历史的局限性,因而他的法律思想表决也夹杂着严重的封建毒素,主要表现为:(1)皇权思想。太平天国后期,他独揽大权,任人唯亲,最终变成名副其实的专制君王。(2)等级特权观念。洪秀全早期的平等、平均观念很快就在家长制,君主制的封建宗法等级观念影响下,逐步抛弃。由此可以看出,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充满了矛盾,既要求建立平等的太平一统的国家,又肯定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既反对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又确认天王享有专断的世袭大权。这从根本上说是由农民阶级的局限性决定的。既有反封建的革命性,又摆脱不了封建思想的束缚。因此反映在他们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中既有先进的一面,又有落后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