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斗争的实质。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战。沈家本在《陈修订大旨折》中明确地说明了“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即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对旧律例作了全面的修改。但这一草案马上受到礼教派的攻击,张之洞认为规定“内乱罪无惟一死刑”、“无夫奸之无罪”是“蔑弃礼教”,违背了“因伦制礼,因礼制刑”的原则。显然,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江苏提学使劳乃宣更加激烈地反对新刑律,其中,他攻击最力的是“无夫奸”和“子孙违犯教令”两条,沈家本认为,“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日本法学家也站在沈家本一边,认为须划清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界限,“无夫奸”并非直接危害国家之秩序,定“无夫奸”为罪是“泥于礼教而不明法理”。同时,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中许多人也支持沈家本、杨度撰写《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的区别》一文,在维护法理派的正确主张上起了积极作用。这清楚地表明礼法两派争论的实质,即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