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沈家本“平恕为审断之本”的法律思想。
沈家本十分重视用法“平恕”,执法“得中”。他认为如果立法很好而不能“循法”,这种法律也形同虚设。怎样才能使法律很好地得到贯彻执行呢?沈家本认为,关键在于用法“平恕”,执法“得中”。他曾用度量衡的客观、公正性来比喻用法必须公平。然而,沈家本认为,要想做到公平的执法,又需要有仁恕之心,应怀着仁恕之心去审理案件。从这种仁恕之心出发,沈家本还深入研究了中外的刑法制度,提出了反对严刑重罚、用法从宽的思想。他对中国历代王朝的刑法几乎都作过考证,特别赞赏西汉文景之世时汉法最平恕。他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已“日趋于轻”,所以中国当改重为轻。沈家本所代表的资产阶级轻刑主义法律思想较之封建重刑主义法律思想,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此外,沈家本认为,要做到公平执法,必须依法断罪,反对比附。他以资产阶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严厉地批判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比附援引制度:并在由他主持制订的《大清新刑律》中,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这样沈家本在中国第一次确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废除比附援引旧制,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