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刑名”
“审刑名”,范仲淹认为司法官吏的庸腐无能必然造成大批冤案、错案,为改变这种状况,他提出“审刑名”的司法原则,即审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情理,反对在审判中“或无正条,则引谬例”的草率做法,要求谨慎适用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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