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范仲淹“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范仲淹针对当时司法官吏的庸腐无能的状况,提出了下列司法主张:(1)“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他认为审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情理,正确适用罪名。(2)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3)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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