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梁启超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梁启超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起源于人的“良知”和“契约”。梁启超受资产阶级的民约论、人性论等学说的影响,法律产生的最初原因是人们的“良知”,当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之后,人际关系日益复杂,法律也随着变化,这时的法律,有的“生于契约”,有的“起于命令”。而只有“生于契约”的国家和法律最完美无缺,公正无私。(2)变法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梁启超认为,“救亡图存”是变法维新的出发点,“变法维新”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他首先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来论证“变法”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法之当变,乃“天下之公理也”;接着他以具体事实批驳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顽固派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谬论;最后他分析中国当时的现状,指出“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3)“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人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首先,变法“必先变人”;其次,变法“必兴民权”;再次,变法必须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4)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两者不可偏废的观点。他还强调指出:“法不能独立”,如果“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在他看来,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