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梁启超的司法独立主张。
梁启超认为,司法官员的责任就在于“监督一国人,使范于法而纠淑其轶于法外者也”;司法权不确立,“无以为法之保障也”。但中国历来行政权和司法权混淆不清,给施行法律带来很多困难,在司法上产生种种弊端。因为“犯法者非徒民有之,官吏亦有焉,故以行政官兼司法权,其势必不足以尽法律之用”。更有甚者,行政权、司法权混淆不清,以行政权去干预司法权,将造成司法官员不依法审理。对此,梁启超有相当深刻的分析。“重以行政、司法两权,以一机关行之,从事折狱者,往往为他力所左右,为安固其地位起见,而执法力乃不克强。坐是之故,人民生命财产,常厝(措)于不安之地,举国儳然若不可终日。”然而,梁启超晚年,随着其主权在民思想的淡薄和主权在国观念的加强,他的分权学说也发生了变化。他主张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实行干涉主义以保育国民;县令可以兼理司法。这就使司法独立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