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有为的理论中,改变旧法的步骤有哪些?
除了要求君主立宪,建立三权分立的新政体以外,康有为还极其重视改旧法,建立新的法制,甚至认为“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他收集了日本的法制章程,但归根到底采用的仍然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他改变旧法的步骤是:首先,他要求“采样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即制定一部英、日式的资产阶级宪法,使君民同受其治。其次,他主张修改旧刑律,理由是,外国人以“我刑律太重”,因而要“自治其民,不与我平等之权利”。因此他建议:“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订施行。”再次,他要求制定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在《上清帝第六书》中,他指出: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既不能闭关绝市,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更滋百弊。且各种新法,皆我所夙无,而事势所宜,可补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