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康有为实行“君主立宪”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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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康有为实行“君主立宪”的法律思想。

康有为认为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积贫积弱,其原因便是由于君主专制,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因此他认为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他力陈三权分立、分工协作,互相l制约、互相联系的益处,批评清王朝君主专制独断、不实行三权分立的弊病。只有实行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才能既限制君权,又明确国会、政府及司法机构的职责,使他们分清自己的职责,各司其职;使“国民”的代表能够参议国政,这样上下通情,君民合而为一体。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1)设议院开国会。他断言这种政体优越于专制政体,因为立宪政体是“人君与千百万国民合为一体”,并且“立宪法以同受其治,有国会合其议,有司法保护其民,有责任政府以推行其政”。因而议院制是一种十分理想的制度,可以使“百废并举,以致富强”。(2)制定宪法。康有为仿照日本明治维新,把“定宪法”,作为“维新之始”,认为“各国之一切大政皆奉宪法之圭臬”。(3)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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