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韩非的变法论。
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法治论。他从进化的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实行变法、推行“法治”是历史的必然,是时代的需要。(1)“法与时转则治”。韩非继承前期法家的历史进化观点,把以往的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个时期。韩非认为,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历史任务,“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措施)变”,这就需要根据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圣人不期修(循)古(遵循古制),不法常可(不变的成规);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应当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力”。这是韩非从历史分析中得来的实行“法治”的一个理论根据。在韩非看来,人类社会最初也曾经历过一个没有争夺的时代。以后,社会发展了,“人民众而货财寡”,于是你争我夺,社会秩序混乱。为了适应社会的这一变化,就需要有国家和法律来“禁暴”、“止乱”。诚然,韩非对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不科学的,把社会的治乱、人们的争夺和法律的产生,说成是由于“人民众而货财寡”,这也是错误的。但其‘‘法与时转则治”的法律起源论,力图从社会经济生活中去寻找其产生的原因,却包含有合理的因素。(2)“好利恶害,之所有也”。韩非把他老师荀子的“性恶”论和前期法家商鞅的“性恶”说发挥到极端的地步,他用剥削阶级的眼光来看待人性,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有也”(《难三》)。任何人都是以“求利之心”来处理问题,人际关系都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一句话,在韩非眼里,普天之下都是“好利恶害”的人。既然人是“好利恶害”的,那么君主正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生杀予夺的权力,用赏罚来控制臣民。这样,韩非从人性论方面实行“法治”的根据。总的来说,韩非的变法论,适应了战国时代的要求,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实际上,韩非是要求用封建地主阶级的新法,完全代替奴隶主阶级的旧法,自上而下地全面实行地主阶级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