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实行“法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为了说明变法和实行法治的必然与有效,法家提出自己的人性论和进化的历史观,作为其法治的理论根据。(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生来说有“好利而恶害”的本性,追逐名利是人的本能。如商鞅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在商鞅看来,人们追求名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改变不了的。人之趋利,就像水之趋下一样,是必然的。只要有名有利,人们就会不顾_切,即使违法犯罪,身败家亡,也在所不惜。因此,统治者应当根据人的这种本性,制定出奖赏和惩罚的办法来统治人民。他说:“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鞅主张通过赏罚的办法,把人民纳入法治的轨道,驱使他们积极从事农战,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韩非也是一样,认为只有法令赏罚才是治理天下的有效工具:“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法家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揭开了儒家给封建社会关系蒙上的温情脉脉的纱幕,看到了人人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这是现实的。但他们不区别不同阶级的物质利益,把所有的人都看成追求名利的坏人,这正是在当时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剥削阶级特别是地主阶级的阶级性的集中暴露。这无疑为地主阶级剥削农民寻找合理的根据。(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还通过对历史演进的叙述和古今社会的对比,论证法治的现实可能性。商鞅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尚)贤而说(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上世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显然是指原始社会母系氏族阶段。接着是中世,那里尚贤而悦仁,即以道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还没有强制手段。到了“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大相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他制定出各种制度:“立禁”、“立官”、“立君”。这就意味着国家和法律产生了。韩非继承了商鞅的进化观,并进而对历史进化的原因作了新的探讨。他认为,人类初期之所以没有国家和法,在于当时“人民少而财有余”,用不着去争夺生活资料;而后来之所以出现了国家和法是由于“人民众而货财寡”。诚然,法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论述是不科学的,但他们完全排除了天命、神权一类的说教,这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