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洽”的对立。
“法治”是法家的旗帜,“礼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二者在内容、形成、性质以及理论方面,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两者是两种制度的对立。“礼”主要是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的一整套等级制度,而“法”主要按照政治权力实行的等级制度规定。儒家以“礼”为核心形成了家庭宗法色彩的法律观,二者在维护等级的立场方面是一致的。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宗法制的态度上,法家提出了“法治”思想,旨在用地主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它和儒家之礼又可以说是两种制度的对立。(2)二者表现了两种统治方法的对立。法家的法治是针对儒家的礼治思想中重视德治和教化而提出的,可以说,没有德诒的诱导,法便不可能产生。但是儒家主张的以德服人是轻视法律作用的,法家主张以力服人,并认为法治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二者的分歧表现了“务德”与“务法”的统治方法的对立。(3)二者的对立还表现在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上。“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儒家把治理国家的责任和希望放在圣贤和个人道德才能上。法家则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法,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者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二者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作用的看法。法治和礼治是针锋相对的,但他们在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法治思想更符合封建制确立时期的时代要求,与儒家的礼治相比更为积极进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