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家关于“法”的起源。
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源。商鞅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以血缘关系维系社会;中世时“上贤而说仁”,以道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还没有强制手段。到了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制定出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乱”。首先是“定分”,“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这实际上是确认对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规定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是“立禁”,即制定侵犯私有财产等行为的法律、禁令。最后是“立官”、“立君”,即设置官吏以及统辖官吏的国君。商鞅所讲的“定分”、“立禁”、“立官”、“立君”,就是国家和法律产生建立的具体过程。正因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变法是历史的必然。其他法家特别是韩非,也系统地论述了这种思想。